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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中公教师网 > 中国教师招聘考试 >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基础知识 >
来源:教师招聘网 时间:2021-01-14 20:43:17
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中,与其他省份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我们四川会有教育法学的相关知识点考察。在这一部分往往是我们比较头痛的地方,关于这部分内容,虽然占比不是很大,但是确实必考内容,同时这部分的知识点也相对难度比较大,更多的侧重于理解,不仅以单选、多选以及判断的形式考察,在这部分也会考察案例题。因此,这部分的备考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地方。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究竟如何进行法学的备考呢。
一、考情
由于法律的内容相对比较陌生,难度也比较大,很多考生在这部分会有一种占比小,彻底放弃的心态,但是近两年的数据显示,在法学部分,考察内容分数的占比在逐渐增加,最近一次考试已经达到20%占比,所以这种放弃法学的态度是段不可取的。在备考时候,一定要保持着一种攻克的心态,将其打败。接下来我们就带领大家看一下在教师的申诉制度这里该如何进行备考。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①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②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③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掌握意义
对于概念这里重点就是要明确其存在的意义,申诉制度本来就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的申诉制度就是用来维护教师的权利的一种方式,由此可理解其三个特点,即法定的正式救济制度,且专门针对教师的,并且属于一种行政渠道,因此具有行政性。
4.考情
在此处主要针对其特点考查一些识记性单选题、多选题或者判断题。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1.依据
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确立的。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
2.掌握要点
以上内容整理如下图:
在备考时注意:
①重点掌握内容为区分好什么时候用该制度,并且在使用该制度时区分好图中的两种情况,分别应如何处理。
②其法律依据为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
③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四、申诉参加人
1.申请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
①申诉人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②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③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2.掌握要点
在该部分重点与前面法律依据相结合,明确各个申诉参加人概念基础上,在做题时辨别出被申诉人是谁,然后根据不同的申诉范围区分在不同的题干描述情况下应该找那个机关进行受理。
3.考情
在此多以单选和判断的形式进行考察,其难点就在两种考查形式,根据题干不同的已知条件确定受理机关,具体形式路径图如下:
①针对不同的被申诉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找什么部门来受理(如下图)
②针对不同的申诉范围,明确被申诉对象,从而确定该找什么部门进行受理(如下图)。
五、法学备考总结
针对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初步感知到了,法学的考察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并且灵活掌握其在识记问题中的应用。做题时要对题干已经给出的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出所考察的知识点,再根据不同部分的知识点特点进行回忆,分析出解题思路。以教师申诉制度为例,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点就是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包括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申诉参加人等。其次要理解其存在意义,并对其申诉范围能够进行分析并加以应用。最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下的已有条件进行识记问题的解决,有效应对其不同的出题形式。只有掌握以上要点,才算是真正达到了该知识点的理解与应用。